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及執行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9年至112年)
嘉義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09年至112年)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於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下稱環污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會),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費運用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管理會設置環保團體代表名額未達法定比例,且委員任期屆滿尚未辦理遴聘,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新聘委員遴聘,管理會已開會運作,發揮專業諮詢功能。
審計室指出,依據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8月改制為環境部)107年8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成員包括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其中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管理會名額六分之一;管理會每年召開會議,審議基金收支、補助之污染防治工作計畫及考核基金運用執行情形等。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環污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於106年4月修正,依該要點第2點規定,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管理會名額九分之一,較空污法107年8月修正規定比例六分之一為低,又其中1名環保團體代表,因該團體已於108年底解散,原聘任委員任期於111年12月屆滿後尚未重新遴聘,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12年6月修正環污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將環保團體代表名額比例提高至管理會名額六分之一,並重新依規定遴聘管理會委員,已於112年8月開會運作,發揮管理會專業諮詢功能。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0-04)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