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督導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辦理公共工程之工地人員設置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共工程廠商未依規定設置工地人員等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契約規定扣罰廠商,並修正相關登錄資訊及規範,以確保工程品質。
審計室指出,依據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法規,明定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管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如資格及人數等;另各工程主辦機關與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訂定之契約書,亦將其納入契約施工管理及工程品管等條文予以規範,據以監督廠商履約,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公共工程工地相關人員設置規定
職稱 法規依據 設置條件及人數 資格規定
工地主任 營造業法第 30及31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 5千萬元以上工程,應置工地主任1人。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地主任執業證;每逾4年,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並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品管人員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5點 工程預算2千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至少1人;2億元以上,至少2人。 取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每逾4年,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
監造人員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9點 工程預算5千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至少1人;2億元以上,至少2人。
資料來源:整理自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106至109年度辦理5,000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廠商於施工期間未設置足額工地主任,或工地主任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者計9件;未設置足額品管人員在工地執行職務者計1件;契約未明定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人數及罰則者計1件,審計室遂於110年1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已於111年8月至112年3月間對違約廠商處以違約金計2件、3萬餘元,對違反營造業法之廠商或工地主任予以警告處分者計3件及納入澎湖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中計2件,經查復提出證明符合資格者計2件;另於111年2月修正品管人員登錄資訊、111年7月修正「澎湖縣政府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明定現場人員之人數及罰則,嗣後將加強審查及監督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強化工程管理及確保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9-27)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