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部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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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下稱財稅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停徵或減免地價稅土地,因已變更非農業使用致有短徵地價稅及房屋未設立稅籍或實際已作營業使用,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650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示,原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1.2%;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財稅局辦理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及原作農業用地使用之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共設施完竣,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改課或恢復徵收地價稅;附著於土地之部分房屋建物,未設立房屋稅籍,或為營業登記處所,未按實際使用情形改課房屋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2年1月函請財稅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12年7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稅籍資料,依法改課或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分別計378筆及115筆,金額計611萬餘元及39萬餘元,並持續加強地價稅及房屋稅稅籍使用情形清查工作,以遏阻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9-27)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