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土地稅籍清查及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實際未作農業使用,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稅額440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或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外,其餘應課徵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課徵田賦之農地,實際供作設置住宅、服務業、製造業、幼兒園、加油站及倉儲等非農業用途,惟未依規定改課地價稅,審計室遂於111年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5月底止,稅務局已清查釐正相關土地稅籍資料,改課地價稅142筆、金額440萬餘元,並持續加強轄內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9-21)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