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教室冷氣設備裝設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學校所訂冷氣使用及管理規範與縣政府規定未盡相符,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並函頒各校遵循,提供師生舒適教學環境。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111年度配合教育部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冷氣裝設計畫,於公立國民中小學全面裝設冷氣,並為引導學校妥善規範冷氣使用,於111年4月7日訂定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供各校參考訂定使用及管理規範;另依彰化縣立中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實施原則規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以不早於7時30分,放學時間全日課以16時30分前,半日課以13時前為原則。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0月查核發現,部分學校訂定之冷氣儲值卡或冷氣遙控器遺失需補發費用不一,及原儲值卡餘額不予返還;又部分學校冷氣開啟時間低於4.5小時,未配合於學生作息時間使用,與原訂學生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之立意未盡相符,審計室遂於111年12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2年1月修正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增訂冷氣儲值卡遺失補發費用上限額度為90元/張,且餘額應返還;冷氣遙控器遺失補發費用上限為600元或依市價賠償,及刪除過度限縮冷氣開啟時間等相關規定,並函頒各校遵循,提供師生舒適教學環境。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9-12)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