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下稱縣府)縣有財產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代管縣有財產尚乏管理及檢核機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新竹縣政府對他級政府機關經管縣有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計畫」,以確保縣有財產有效使用。
審計室指出,依新竹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經撥用後,有廢止、變更原定用途,或擅供原定用途外之收益使用,或擅自讓由他人使用等,由縣府原管理單位函請核准撥用機關廢止撥用後予以收回。截至111年12月底止,縣府列管他級政府機關經管縣有財產情形,其中縣有土地計有2,195筆、面積2,788,754.97平方公尺,縣有房屋計有5筆、面積14,116.10平方公尺。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9至11月查核發現,新竹縣部分鄉鎮市公所代管縣有財產,經清查結果,部分代管縣有土地使用現況與原撥用用途未符,惟縣府針對鄉鎮市公所代管縣有財產尚無相關檢核及控管機制,致未能確實掌握及督導所轄鄉鎮市公所代管縣有財產之實際管理狀況,審計室遂於112年1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2年3月15日訂定「新竹縣政府對他級政府機關經管縣有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計畫」,明確規範檢核方法、檢核時程、檢核項目及檢核結果之處理方式,以確實掌握及督導他級政府機關經管縣有財產管理及使用情形;另已通盤清查各鄉鎮市公所代管縣有土地使用現況,並針對用途不符部分依規妥處,確保縣有財產有效使用及健全產籍管理制度。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8-22)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