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稅捐,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323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又依財政部79年6月18日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按不同稅率課徵。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部分停徵田賦土地非作農業用途使用,未依規定改課地價稅;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地價稅仍按田賦課徵;房屋稅以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惟間有營業人設籍未辦理稅率改課;部分合法或臨時工廠課徵房屋稅面積小於廠房面積;部分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房屋構造種類與房屋稅籍資料不一等情事,審計室遂於 110年11 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2年4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地價稅或房屋稅計378筆、金額323萬餘元,並將加強蒐集課稅資料,積極辦理查核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8-22)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