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推動各項公共建設工程,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具大修性質之建設工程,未依規定將已估驗支付款項納列購建中固定資產帳值,經函請基隆市政府督促檢討妥處,已補列固定資產帳值,並加強教育宣導。
審計室指出,行政院主計總處為強化財務資訊有用性,使各機關確實掌握資本門預算支用與資本資產增置情形,於108年12月修訂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4號「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及報表編製作業規定,以提升財產管理效能。又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均曾函釋,各機關辦理可延長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之大修工程,須增列財產原值。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每年投入數十億元辦理公共建設工程,其中有多項工程應屬具可延長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之大修工程,惟部分已估驗支付之規劃設計及工程款項,卻未依規定納列購建中固定資產等帳項,不利財產帳務管理,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基隆市政府清查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4月底各機關清查結果,計有基隆市政府等6個機關漏列或低估固定資產帳值7億8,200萬餘元,均已補登相關固定資產帳值;又基隆市政府已請各該機關檢討強化財產管理並落實辦理列帳作業,另於112年6月30日辦理主計業務研習時,加強相關財產帳務處理及管理之宣導教育。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8-15)
被審核機關:
基隆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