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補助影視業者拍攝影片尚乏管理運用機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桃園市影視補助影片(徘徊年代)映後座談
桃園市影視補助影片(徘徊年代)映後座談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補助影視業者拍攝影片,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文化局尚未建立影片成果管理及運用機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影片運用管理措施,有效管理補助成果及增進影片使用效益。
審計處指出,文化局為鼓勵影視業者行銷或推廣桃園市人、事、史、地、物,提升地方文化藝術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每年編列825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經費,辦理桃園市獎助影視產業計畫。據該局統計,104至109年度補助各影視業者拍攝影片計44案,相關影片成果係由各業務科自行收存,視局內業務或活動性質及需要,向業務科提出需求後提供運用。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104至109年度補助各影視業者拍攝影片,其中獲致拍攝成果共計35案,惟文化局未建立相關影片成果管理及運用機制,部分影片成果尚待盤點清理,或由業務單位自行收存,且於6年間僅辦理非營利露天電影院放映使用1次,影片成果運用欠佳,審計處遂於110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已於111年4月13日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案影片運用管理措施」並辦理結案影片建檔作業。104至111年度補助各影視業者拍攝影片計60案,截至112年4月底止,除1案撤案、15案尚未結案外,其餘44案均已完成建檔作業,並於所屬場館、戶外及與學校合作等方式放映20案、成果使用共20次,有效管理補助成果及增進影片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3-08-08)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