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公館鄉公所殯葬設施營運管理規章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公館鄉殯葬設施自治規章
苗栗縣公館鄉殯葬設施自治規章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下稱公館鄉公所)辦理殯葬管理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公館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部分規定未合時宜;另未規範寄放區之存放期限及收費標準等,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及訂定寄放管理辦法,健全自治規章及增進管理效能。
審計室指出,公館鄉公所於106年6月1日訂定自治條例作為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與維護之依據。截至111年底止,該公所經管公墓共16處,面積計316,256平方公尺,為解決民眾殯葬用地需求,經覓得鄉內第11公墓興建隘寮追思紀念館,於111年4月28日啟用,提供9,046個骨灰骸櫃位及560個神主牌位,並設置寄放區供已購買塔位者暫時存放。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經起掘後之原墓地(基)墓主應整平、燒毀古棺、清理(洗)污廢物後返還,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不得有從事燃燒污染空氣之行為未符;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規費包含使用費及管理費,分別於申請時及入館使用時繳納,民眾須分2次至代理公庫繳納使用費及管理費,未盡便民,亦增加管理成本;另未就寄放區訂定寄放期限及收費標準等,審計室遂於112年4月函請公館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公館鄉公所已修正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另訂定苗栗縣公館鄉隘寮追思紀念館寄放管理辦法,經苗栗縣公館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並分別於112年5月15、16日函請縣府備查,健全自治規章及增進管理效能。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8-08)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