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辦理緊急救護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緊急救護無生命徵象成功率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人力亟需提升,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增購救護設備及救護人力,提升緊急救護效能。
審計室指出,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3條規定,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內政部消防署107年4月編印之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教材載述,突然心臟停止後4至6分鐘時,對腦部的損傷即可能發生,超過10分鐘將會造成腦死。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消防局108至110年度執行緊急救護次數分別為2萬1,252次、2萬2,025次、2萬1,738次,其中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簡稱OHCA)患者分別為539人、471人、508人,該局雖推動線上指導心肺復甦術,藉以提升緊急救護救活率,惟各年度急救成功率為13.91%、16.99%、14.57%;另高級救護技術員24人,僅占全部救護員之5.66%,亟需提升救護能量,審計室遂於111年5月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消防局已於111年7月至112年6月間陸續增購輕量化自動心肺復甦機5台、增加高級救護技術員1人,112年度選派8人參加高級救護技術訓練,積極提升救護設備量能,111年度OHCA急救成功率18.13%,112年1至6月OHCA急救成功率17.91%,提升緊急救護效能。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8-01)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