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事業單位為利環境保護及污染防制(治)工作之遂行,依法設置各項環保法規專責人員,且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惟截至110年9月底止,間有部分環保法規專責人員疑似違法兼任職安管理人員,且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未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立資料交換機制,致無法查證環保法規專責人員有無違法兼任情事,經審計部函請清查妥處。環保署已清查確認113人違法兼任職安管理人員,共計裁處1,144萬6,000元,並已於111年3月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完成開發資料介接功能,以持續加強查核作業。
審計部指出,環保署為確保環境品質,規範各事業單位須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等6類環保法規專責人員,且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等規定,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截至110年9月底止,間有部分環保法規專責人員疑似違法兼任職安管理人員,且環保署未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立資料交換機制,致無法查證環保法規專責人員有無違法兼任情事,相關法遵事項未盡落實,為利各事業單位環境保護污染防制工作之遂行,經函請環保署清查妥處並積極強化監督管控作為。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署已清查確認113名環保法規專責人員違法兼任職安管理人員,並予以裁處,裁處金額計1,144萬6,000元;另該署亦於111年3月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完成開發資料介接功能,以持續加強查核作業。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一廳(發布日期:2023-08-01)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署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