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市縣政府未依法落實公告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區域,審計部促請改善

擷取自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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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自81年起補助市縣政府興辦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市縣政府未依法落實公告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已到達使用區域,致未配合接管之裁罰要件未具完備,不利污水下水道接管,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強化監督考核機制。
審計部指出,依下水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公告週知;第2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與下水道聯接使用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命下水道機構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下水道用戶負擔。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截至110年12月底止,市縣政府興辦中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計90處,管線建置已到達區域涵蓋面積944.41平方公里,惟已公告週知使用區域之涵蓋面積僅442.56平方公里,占46.86%,甚有基隆市、新竹縣、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10個縣市政府,轄內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全數未辦理公告,對於下水管線已到達地區之家戶或機關行號有不配合接管情形時,無法予以處罰或代為辦理,不僅對配合接管且開始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有失公平合理,更影響污水下水道建設之遂行,審計部遂於111年6月函請內政部督促營建署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內政部營建署已於111年12月29日公告增訂公共污水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公告週知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每年彙整公共污水下水道公告週知情形及公告範圍GIS圖資提送該署備查,及將其納入年度考核評鑑作業項目,以督促各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公告作業。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