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使民眾發生意外事故時即時獲得救治,提高緊急傷病之存活率,要求8大類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下稱AED),審計部查核發現,衛福部自公告後,多年未檢討調整,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增列應設置場所,提升AED普及率。
審計部指出,衛福部考量人口稠密度及流動性、緊急救護案件發生機率及便利性等因素,於102年5月23日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包含:交通要衝、長距離交通工具、觀光旅遊地區、學校與大型集會場所或特殊機構、大型休閒場所、大型購物場所、旅宿場所及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等8類場所。
然而,審計部於107年11月查核發現,自公告起已屆滿5年,隨著社會環境變遷,國人生活型態有所變化,緊急救護事件發生之高風險場域已隨之轉變,然衛福部尚未檢討調整原公告場所之適足性,而部分市縣已擴大於非法定公告之公共場所(如廟宇、便利商店、公寓大廈、辦公大樓等)推廣設置AED,先進國家如美、日等國亦逐步擴大AED設置範圍及密度,以維護民眾生命安全。審計部遂於108年1月函請衛福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福部已於112年5月10日修正發布「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擴大及增列設置場所,如三等站之臺鐵車站、國民中學、平均單日有1千名民眾出入之宗教聚會場所等,以提升AED普及率。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