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消防局訂定之消防安全檢查執行計畫內容欠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金門縣消防局制度規章修訂情形
金門縣消防局制度規章修訂情形
金門縣消防局(下稱消防局)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作業,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局未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場所消防安全等檢查,又未規範受理檢修申報之審核期限,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執行計畫,明確規範勤務執行程序,強化消防安全檢查作業。
審計室指出,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第一種檢查由專責檢查小組負責執行,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檢查。消防局為強化轄內公共場所安全,防止公共場所意外事件發生,每年度均訂有執行計畫,辦理相關消防安全檢查、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等作業。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消防局歷年之執行計畫內容均規範由轄區分隊執行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檢查,核與前述規定未合;又執行計畫內並無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後,轄區分隊應於幾日內完成審核之規定,實際審核期間多介於10至30日,若期間內發生火災,責任不易釐清,審計室遂於111年12月函請消防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消防局已分別於112年2月3日及6日訂定「112年度強化消防安全檢查細部執行計畫」及「112年度加強檢修申報規制查核作業執行計畫」,明定須成立大隊專責安檢小組辦理相關檢查作業,並規範各安檢小組應於場所管理權人完成檢修申報後7日內完成申報資料審核,明確規範勤務執行程序,強化消防安全檢查作業。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