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下稱市政府)設置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基金會計制度久未配合組織、政策及法令變革修正,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會計制度檢討修正。
審計處指出,市政府為健全都市發展,積極推動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事業,特設置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以都市發展局為管理機關。該基金近年來因推動增額容積價金及容積移轉代金制度,收入鉅幅增加,111年度收入計91億1,394萬餘元,支出計31億9,128萬餘元,收支相抵後,當年度賸餘59億2,266萬餘元,較預算數增加40億3,088萬餘元,約213.07%。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2月查核發現,該基金會計制度係沿用102年間核定之「桃園縣都市更新基金會計制度」,惟期間歷經組織、政策及法令變革修正,亦與現行會計實務作業未符審計處,遂於112年2月函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積極檢討研修。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會計制度已於112年3月2日完成修正,並經市政府主計處核定生效,有效完善機關之內部制度規章。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