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立國中小學辦理學校教室冷氣設備裝設,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其使用管理作業,尚無一致性規範,經函請研謀改善,業訂定管理規範,健全冷氣使用管理機制並利各校遵循。
審計室指出,澎湖縣立國中小學配合教育部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冷氣裝設計畫,其中冷氣設備計購買1,494臺,加計各校於採購前已裝設之冷氣機,各國中小學經管冷氣機合計2,067臺,提供學生舒適學習環境。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各學校因原有冷氣設備數量少,多由學校教職員負責管理,迄110年底止,全縣51所國中小學僅8所訂定相關使用及管理維護規定或措施,而縣政府亦未公布或訂定一致性之校園冷氣設備使用及維護原則,提供轄管學校參考運用。因澎湖地區冬季鹽霧嚴重,致冷氣設備常未達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之最低使用年限(9年),即因機體鏽蝕損壞、維修不符成本效益而須辦理報廢,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澎湖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澎湖縣政府已於111年4月14日訂定「澎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管理注意事項」,規範澎湖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於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裝設冷氣之使用管理,健全冷氣使用管理機制並利各校遵循。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國中小學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