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消防教育訓練基地收費標準欠妥適,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

新竹市消防教育訓練基地
新竹市消防教育訓練基地
新竹市消防局(下稱消防局)經管消防教育訓練基地,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消防教育訓練基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所訂收費標準多年未調整,部分收費項目與訓練課程不一等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收費標準,落實規費制度及增裕庫收。
審計室指出,規費法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每3年至少檢討1次。消防局為落實救災訓練及提升救災能力,於93年2月啟用新竹市消防教育訓練基地,除提供全國各市縣消防人員教育訓練外,亦針對國內大型企業及高科技產業,採收費方式提供客製化消防訓練課程,並訂定「新竹市消防教育訓練基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上開自治條例於103年3月修正後,各項訓練之收費標準未再調整,致有空氣呼吸器訓練室等收費標準表未納列之課程仍予開辦並收費,及閃燃現象體驗訓練櫃等部分收費項目之設施已報廢等情事,有待檢討修正,審計室遂於110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消防局已於111年3月修正自治條例收費標準,調整各項設施收費標準,並將收費項目修正為與訓練課程內容及設施相符,據統計111年度新竹市消防教育訓練基地收入已較110年度增加收入175萬餘元,落實規費制度及增裕庫收。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