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部分房屋稅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東縣未登記寺廟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東縣未登記寺廟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東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稅捐,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或改課房屋稅計354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臺東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稅率為3%;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率為2%。另臺東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總層數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同要點第17點規定,房屋設有電梯(升降機)者,依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內之價格評定。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臺東縣轄內部分房屋供已立案短期補習班使用,惟未依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或核課面積短計;建築物設有升降設備,卻查無課稅資料;營業中工廠核課營業用減半徵收面積大於廠房登記總面積;營業人設籍之房屋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核課之課稅面積、構造別及總層數,與依使用執照等辦理之建物登記資料不符或存有差異;供未登記寺廟及未立案神壇使用房屋,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稅務局查明適法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2年3月完成清查及釐正房屋稅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或改課房屋稅計243件、金額354萬餘元,嗣後將加強辦理房屋稅稅籍資料與其他內、外部資料之橫向勾稽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