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暨所轄部分鄉鎮公所(下稱縣府暨所轄部分公所)辦理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派駐公共工程工地主任、監造人員之管理及督導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共工程間有工地主任等人員之設置未符規定,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約扣罰廠商,嗣後將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審計室指出,依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法規,明定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管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如資格及人數等;另各工程主辦機關亦將其納入與監造及施工廠商訂定之契約書,據以監督廠商履約,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8月查核發現,縣府暨所轄部分公所於106至109年度辦理查核金額5,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其中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未全程取得執業證書、或兼任其他工程職務、或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者,計15件;品質管理(監造)人員兼任其他工程職務、或於施工期間未足額設置、或未於規定緩衝期內取得回訓證明者,計32件,審計室遂於110年10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3月底止,縣府及所轄部分公所已依契約規定扣罰廠商違約金計822萬餘元,縣府並通函所屬(轄)機關確實依規定加強審查及監督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暨所轄部分鄉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