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固定污染源申報及管制作業有欠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固定污染源申報整合系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固定污染源申報整合系統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固定污染源管制及公私場所許可管制等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私場所業者空氣污染物排放項目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製程燃料之使用量超逾許可核定量,且間有逾期申報檢測結果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裁處違規業者並輔導完成申報事宜,強化許可管制效能。
審計室指出,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數值,於未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且符合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管制規定者,得有10%之容許差值。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彰化縣轄內部分領有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公私場所業者,產出事業廢棄物製程使用之原物料,屬公告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之申報項目,未依規定申報者,計17家共18個製程;申報各製程「燃料實際使用量」超逾「許可證核定量10%之容許差值」者,計18家共40個製程;逾期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結果者,計7家共8件,惟環保局未通知業者改善或依規定妥處,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11年1月派員稽查上述製程設備設置情形、空氣污染物排放及燃料使用等紀錄,截至112年2月底已全數稽查完竣,違規業者裁處罰鍰計112萬元,並輔導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業者完成申報,另對於燃料使用量申報錯誤之業者,已於111年3月辦理宣導會,加強宣導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及空氣污染物排放申報等相關法規,以健全管理作業,強化許可管制效能。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行政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