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里港鄉公所(下稱里港鄉公所)經管里港鄉公有零售市場,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攤(舖)位租賃契約仍沿用99年4月7日廢止之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且部分攤商違規占用公眾通道及未出租之攤(舖)位,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自治管理條例及攤(舖)位使用費與清潔費收費標準,並積極排除占用,維持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鄉(鎮、市)主管機關之權責,為各鄉(鎮、市)公所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同條例第12條第1、2項規定,公有市場攤(舖)位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及管理費,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故里港鄉公所對於經管零售市場之管理使用、公共設施維護及環境衛生,負監督責任。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該公所與市場攤(舖)位使用人簽訂之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租賃契約書,仍沿用99年4月間廢止之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且零售市場攤(舖)位之管理、使用管理費及清潔費收費標準等均無相關規範;另部分攤商占用公眾通道放置生財器具,或占用未出租攤位堆置雜物、停放車輛,市場秩序及購買環境欠佳,審計室遂於111年7月函請里港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里港鄉公所已於111年12月7日訂定「屏東縣里港鄉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管理條例」及「屏東縣里港鄉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費及清潔費收費標準」,並排除占用情形,改善市場秩序及維護消費者權益。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里港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資訊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