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補助鄉鎮公所辦理主題型觀光活動未訂定審核督考規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金門縣政府輔導各鄉鎮公所辦理主題型觀光推展活動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金門縣政府輔導各鄉鎮公所辦理主題型觀光推展活動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金門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促進地區觀光發展,常年補助鄉鎮公所辦理主題型觀光推展活動,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未訂定相關補助額度、審查及考評規範等,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經費補助實施要點,健全審核及督導考核機制。
審計室指出,108年6月14日修正之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之1規定,申請補助之案件,其申請資格、補助額度、審查項目及核定程序,由縣政府另以作業要點定之。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108至110年度計編列預算5,800萬元用以補助各鄉鎮公所辦理主題型觀光推展活動。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尚未依前述規定訂定補助案件之補助額度及審查規範等作業要點,且未就活動執行成果加以考評,審計室遂於111年3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2年1月6日訂定「金門縣政府輔導各鄉鎮公所辦理主題型觀光推展活動經費補助實施要點」,規範補助比例上限、補助項目、審核原則及實地輔導、追蹤管制執行進度等督導考核機制,健全推展觀光活動之制度規章。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