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推動產業開發業務,促進經濟繁榮,設置「嘉義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基金存款餘額頗鉅且全數存放於活期存款專戶,資金運用效能偏低,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將餘裕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提升資金運用效能,並增裕基金收入。
審計室指出,依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條第9項規定,特種基金應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活化累存資金,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嘉義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至110年底平衡表載列現金餘額介於2億2,630萬餘元至13億1,156萬餘元之間,並存放於臺灣銀行太保分行之活期存款專戶,其中110年底現金餘額為12億8,956萬餘元。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5月查核發現,按臺灣銀行111年5月18日牌告活期存款固定利率為0.08%;1個月至2年定期存款機動利率介於0.6%至1.065%;500萬元以上大額存款則介於0.11%至0.24%,定期存款利率遠較活期存款利率為高,惟該基金僅將鉅額資金全數存放於低利率之活期存款專戶,未能活化累存資金或轉存定期存款,審計室遂於111年5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衡酌該基金收支情形及資金需求,截至111年底止,已將4億5,000萬元之餘裕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每年可增加利息收入146萬餘元,提升資金運用效能,並充裕基金財源。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