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協助企業及金融機構釐清永續活動之範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酌歐盟永續分類標準,就我國國情、產業發展及法規制度,研議訂定臺版永續分類標準,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永續分類標準規範內容涉及跨部會權責,惟經濟部等主管機關未參與訂定過程,易衍生相關規範窒礙難行或扞格之風險,經建請行政院研謀妥處,已由金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共同研擬並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引導企業朝永續減碳轉型。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提供衡量永續經濟活動一致性之明確標準,協助企業及金融機構釐清永續活動之範疇,由金管會研議訂定臺版永續分類標準,規劃就製造、運輸與倉儲、營造建築與不動產等3產業之經濟活動建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範圍,並邀集環境、金融、產業之專家學者組成聯合技術小組共同研討訂定。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永續分類標準規範內容之執行細節,奠基於各類量化及質化之技術篩選標準,其中量化指標需參酌經濟部、環保署、內政部等機關所訂之標準及統計資料,質化指標亦需與各該部會主管之法規相容嫁接,另製造、運輸倉儲、營造建築等產業之主管機關分別為經濟部、交通部及內政部,且調降資本計提風險權數、電價合理化、建築物容積獎勵等政策誘因機制及配套措施,涉及金管會、經濟部、內政部等部會之職掌,惟各該主管機關未共同參與相關訂定過程,不利及時進行跨部會間意見整合,及統合現有政府部門既有標準或行政資源,易衍生相關規範窒礙難行或扞格之風險,審計部遂於111年5月19日建請行政院研謀因應。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金管會、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等部會辦理情形,各該主管機關已於111年12月8日共同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協助企業及金融業辨識永續經濟活動,並引導企業朝永續減碳轉型,進而促進整體社會共同因應氣候變遷。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四聽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