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房屋標準單價未能反映合理造價,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調整房屋標準單價,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據以課徵房屋稅;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建造材料種類與等級、各類房屋耐用年數與折舊標準、房屋之供求概況等事項訂定,每3年重行評定1次。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稅務局參採南投縣政府91年10月修訂之「南投縣建築執照工程造價基準表」,於105年評定房屋標準單價,惟上開基準表於106年11月9日修正(名稱修正為「南投縣建築造價估算標準表」),已調高各類建築物構造單價約2.9%至17.9%不等,截至110年8月底止,稅務局迄未重新評定調整房屋標準單價,無法合理反映房屋現值漲幅,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1年5月23日公告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相關事項,其中111年7月1日以後新建、增建、改建完成之房屋,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增;111年6月30日前既有房屋則不受影響,合理反映房屋建造成本,維護租稅公平,截至112年3月15日止南投縣轄內新建完成之房屋共計6件,增加稅金為2萬餘元。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