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轄內12處社區活動中心委託各社區發展協會代為管理,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均未簽訂委託管理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且部分社區活動中心未訂定使用管理規範或管理規範未臻周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頒一致性使用管理規範,並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健全管理制度。
審計室指出,依據花蓮縣壽豐鄉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規則規定,公所委託各社區發展協會代為管理使用社區活動中心,各協會應訂定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報公所備查;公所對社區活動中心之管理使用、保護養護及環境衛生負監督責任。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該公所經管轄內13處社區活動中心,其中花蓮縣壽豐鄉光榮村等12處委託各社區發展協會代為管理,惟均未簽訂委託管理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且光榮活動中心尚無相關使用管理規範,另平和、月眉、共和、米棧、溪口、志學及樹湖等7處之使用管理規範未訂定場地使用清潔費或保證金收費標準等,審計室遂於111年2月函請該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公所業與各該協會簽訂委託管理契約,明定維護管理權利義務,並訂頒一致性使用管理規範,俾由12處社區發展協會據以訂定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規則,包含場地申請借用程序、收費方式及設備使用原則,均已報經該公所於111年12月間同意備查,完備場地管理制度,公開地方設施共享資訊,妥善提升資源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