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為落實課稅公平原則,辦理地價稅清查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利用現況已變更,卻仍以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補徵稅額490萬餘元,健全地價稅稅籍,落實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於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規定按2‰計徵外,其餘按6‰計徵地價稅,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則免徵地價稅。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8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110年度地價稅稽徵作業,部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5至108年度國土利用現況調查結果,間有供設置住宅或工業使用、或作為商業用途,非優惠稅率之適用對象,卻仍以全數宗地面積及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1月底止,稅捐處已清查釐正相關稅籍資料,改課地價稅21筆,稅額490萬餘元,並持續檢討加強轄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現況清查作業,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