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下稱稅務局) 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稅款計885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另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新竹市轄內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實際上非供農業使用,惟未依規定改課地價稅;土地上之房屋有營業或出租所得,卻以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第二種商業區土地或建築用地,卻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或免徵地價稅等計379筆。另有供工廠或寺廟使用之房屋,查無相關房屋稅籍資料;登記為營業場所之房屋,卻未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核課房屋稅;出租房屋仍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等計329筆,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1年7月清查完竣,並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各為119筆及174筆、補徵稅額分別計733萬餘元及151萬餘元,共計885萬餘元,將持續加強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