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商品標示查核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中市商品標示抽查作業
臺中市商品標示抽查作業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辦理商品標示查核作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執行計畫未明訂抽查不合格商品比率,另部分受託區公所未確實辦理,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執行計畫並督促落實辦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審計處指出,經發局為促使製造商、進口商及販賣業者,誠實揭示商品資訊,配合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商品標示查核作業,於105年3月訂定臺中市商品標示法執行計畫(下稱執行計畫),並委託29個區公所協助辦理。依執行計畫規定,全年應抽查4,640件,各區公所每季應抽查一般商品25至30件及專案商品10至15件,並每2年檢討1次,以利後續作為。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8月查核發現,108年1月至110年8月底止,臺中市抽查件數分別為5,478件、3,698件、2,957件,呈現下降趨勢;另經發局未督促區公所落實辦理商品抽查作業,致部分區公所未確實依計畫辦理抽查,或抽查件數未達計畫目標數;又執行計畫未明訂「年度查核不合格商品比率」目標值,未能促使區公所積極發掘商品標示不清或不實案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審計處遂於110年11月函請經發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經發局已於110年12月起促請未達計畫目標之區公所積極辦理,另為擴大商品標示查核件數,111年度委外辦理商品標示抽查及教育宣導案,抽查件數達7,354件,較110年度之4,554件,增加2,800件,比率61.48%;並修正臺中市商品標示法執行計畫(112至113年),明訂抽查不合格商品比率應達抽查件數15%以上,以精進商品標示抽查業務之執行,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費者保護、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