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及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為改善學校教室空氣品質,辦理「高雄市推動企業認養校園空氣清淨相關設備計畫」,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國中(小)學用電最高需量與經常契約容量差距甚多,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洽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協助評估後,訂定最適契約容量,減省電費支出。
審計處指出,教育局與環保局108及109年度辦理「高雄市推動企業認養校園空氣清淨相關設備計畫」,以鄰近工業區之學校、空氣品質指標(AQI)或與污染源之距離等原則,擇選優先裝設雙機(冷氣機、空氣清淨機)之國中(小)學,執行結果,計完成134校、4,579間教室裝設冷氣機、6,194間教室裝設空氣清淨機,總經費約8.9億元。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有30所國中(小)學裝設雙機後,109及110年間用電量皆有經常契約容量高於最高需量之情形,其中7校經常契約容量逾最高需量之1.2倍,致每月須支付較多基本電費,審計處遂於111年3月函請教育局督促所屬學校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於111年4月洽請台電公司協助轄內國中(小)學分析評估用電情形,訂定最適契約容量,111年夏季(6至9月)用電基本電費節省110萬餘元,並避免用電量超過契約容量遭罰款之情事。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