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作業,訂定澎湖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下稱評鑑及獎勵辦法),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未適時參酌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檢討修正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評鑑作業,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府業修正並公告評鑑及獎勵辦法,俾維護老人福利機構住民之受照顧權益與安全。
審計室指出,老人福利法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縣政府爰於98年2月18日訂定「澎湖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以作為轄內老人福利機構設立及營運指標基準,並供評鑑人員考核各機構良窳之準據。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4月10修正「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惟縣政府未參酌上開規範適時檢討修正評鑑頻率及評鑑委員資格與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應評鑑之時間等規範,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業參酌修正評鑑頻率、評鑑委員資格,及增訂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應評鑑之時間等,並於111年11月18日公告,提高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效能,促使提升服務品質,以維護老人福利機構住民之受照顧權益。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