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下稱五峰鄉公所)經管竹林村第三公墓殯葬設施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殯葬設施完工後未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獲主管機關核准,即對外開放使用,經函請新竹縣政府督促檢討改善,竹林村第三公墓業經檢查符合規定,於111年12月23日核准啟用,提供合法殯葬設施。
審計室指出,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及第20條規定,公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主管機關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同條例第73條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擅自啟用,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然而,審計室查核發現,五峰鄉公所為更新殯葬設施,向內政部申請補助1,010萬餘元,辦理竹林村第三公墓更新興建骨灰(骸)牆工程,並於107年7月22日完成驗收,惟未經新竹縣政府檢查通過,即對外開放使用,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新竹縣政府督促五峰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新竹縣政府於110年11月19日裁罰五峰鄉公所30萬元,該公所已繳納罰鍰,並備具相關文件函報該府,竹林村第三公墓業經檢查符合規定,於111年12月23日核准啟用,已完成法定程序,提供合法殯葬設施。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