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下稱市府)辦理菸害防制相關業務,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市府未針對電子煙、加熱菸等新型菸品制定相關防制措施,不利推行菸害防制業務,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公告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加強維護民眾健康。
審計處指出,市府為有效控制菸害問題,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戒菸宣導,輔導管理轄內菸酒製造及販賣業者,執行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並每年召開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會議,落實菸害防制執法稽查與取締。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新型菸品已進入臺南市校園,對青少年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且因各類新型菸品非屬現行菸害防制法之管制範圍,致無法針對業者進行裁處或管理,衛生福利部雖已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惟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按:立法院已於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為填補菸害防制法修正前之執法空窗期,審計處遂於110年5月函請市府研議訂定相關自治條例。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府已於111年7月公告「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全面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電子煙、加熱菸等新型態菸品,違者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另針對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或加熱菸等新型菸品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加強維護民眾健康。經統計截至111年底止,已裁罰7案,罰鍰4萬餘元。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