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轄內部分環保專責人員有違規兼任情事,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各類環境保護專責人員
各類環境保護專責人員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列管轄內公私場所或事業其環保專責人員設置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人員違規兼任環保法規以外或不同場址之專責人員,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輔導改善,發揮職務應有功能,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
審計室指出,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2項等規定,專責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截至110年6月底止,環保局列管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計72家,另截至110年底止,列管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各有117家、213家。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及111年3月查核發現,上揭公私場所或事業計有31案之環保專責人員違規兼任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或其他場址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等情事,審計室遂分別於110年11月及111年4月函請環保局查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底止,環保局已完成上揭31案清查,公私場所或事業環保專責人員兼任情形,其中5案之資本額未達專責人員設置標準,未有兼任事實或達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7項規定之免設條件者各1案,其餘24案專責人員已符合規定,發揮職務應有功能,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