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間有房屋未依實際使用情形課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改課(補徵)房屋稅783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另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稅率為3%;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人民團體及其他非營業用房屋,為2%。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部分房屋供作餐廳、生鮮超市、百貨商場、補習班、民宿或工廠等使用,卻仍以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或上開場所擴大增建,卻未將增建面積併入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清查上開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於111年8月間發布房屋課稅申報義務及責任之宣導新聞。截至111年底止,依法改課或補徵房屋稅247筆、金額783萬餘元,將持續加強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