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辦理整宅公辦都更工程,未依約扣除承商因土方交換地點變更所減省之運輸費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市大同區斯文里三期整宅公辦都更統包工程
臺北市大同區斯文里三期整宅公辦都更統包工程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下稱更新處)辦理斯文里三期整宅公辦都更工程,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更新處及代辦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未依契約規定扣除承商因剩餘土方交換地點變更所減省之運輸費用,經函請檢討妥處,已通知承商自契約價金扣除537萬餘元,減省公帑支出。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政府為促進土地有效開發,由更新處於107年辦理大同區斯文里三期整宅公辦都更統包工程,決標金額9億4,296萬餘元,嗣委由都發局代辦履約管理作業。依工程契約第21條第2款第1目規定,廠商請求之契約變更經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更新處及都發局於108年7月同意承商,將工程剩餘土方交換地點由臺北商港變更至北投士林科技園區,自工地至土方交換地點之運距由約25.3公里,縮短為約6.2公里,傾卸貨車運輸時數及駕駛員工作時數均隨之減少,從而減省承商運輸費用,更新處及都發局卻未依工程契約規定,自契約價金中扣除承商因土方交換地點變更,運距縮短所減省之運輸費用,致溢付價金,審計處遂於111年5月18日函請更新處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更新處及都發局已於111年12月依據工程土方交換地點變更之運距縮短情形,核算承商可減省之運輸費用,通知承商扣除契約價金計537萬餘元,後續並加強督導履約管理,減省公帑支出。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