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機關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及用電場所檢驗維護採購作業未臻完善,審計部促請工程會督促改善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及用電場所檢驗維護規定事項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及用電場所檢驗維護規定事項
各機關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及用電場所檢驗維護採購,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間有招標、審標或履約管理作業欠周,致得標廠商非屬合格之電業廠商,並衍生廠商違規或越區營業情事,經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檢討改善,已通函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妥為訂定廠商資格及加強履約管理,俾確保機關用電安全及採購作業更臻完善。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用電安全,制定電業法,規範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用電安全。各機關依上述規定據以訂定電業廠商資格,辦理相關採購作業。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1月抽查發現,機關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未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資格規定,於招標階段妥訂廠商資格並核實審標;或機關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維護轄管電力設備,未依電業法規定妥訂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履約範圍資格等,致衍生廠商違規或越區營業。為防範類此缺失情事再度發生,審計部遂於111年6月函請工程會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通函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商資格、增加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違反目的事業法規(如電業法)經營業務」之例示、及藉由採購稽核加強查核該類採購案件辦理情形等,以完善採購作業及確保機關用電安全。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