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北斗鎮公所(下稱北斗鎮公所)經管轄內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道路遭民眾長期占用,影響公產權益及計畫道路開闢期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由占用人自行拆除,並辦理計畫道路開闢工程,提升土地管理成效。
審計室指出,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22條及第77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其管理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但徵收或撥用之土地,依有關法令辦理;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6月查核發現,北斗鎮公所未妥善管理已徵收並移轉登記為鎮有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遭民眾搭建房屋,長期占用販售商品營利或居住,影響公產權益,且未能依計畫開闢為6米寬道路,阻礙消防車輛救災動線,連帶影響開發及觀光發展情事,審計室遂於109年9月函請北斗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北斗鎮公所已函請民眾於110年5月前將占用計畫道路用地之建築物自行拆除,維護公產權益,另獲附近居民無償提供私有土地供開闢道路使用,已於111年6月交由道路工程開口契約廠商辦理北斗保甲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工程,並於同年11月竣工,有效改善救災動線,連結鎮內核心商圈及觀光據點,提升土地管理成效。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