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下稱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對於公共工程設置工地人員管理及督導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工程施工期間未足額聘用工地主任、品管或監造人員,或未完成回訓,或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或違反專(兼)職約定等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契約規定扣罰廠商違約金,嗣後將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審計室指出,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等法規,明訂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管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市政府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管理及確保工程品質,訂有公共工程監造廠商品質查證及施工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規定,規範廠商派駐工地相關人員之設置條件、人員資格、聘用人數、取得相關訓練課程證明等,始得擔任職務。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4月及9月查核發現,市政府及所屬機關106至109年度辦理5,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計11件,其中廠商於施工期間未設置工地主任,或工地主任證照期限屆滿未參加回訓,或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者計3件;品管及監造人員違反專(兼)職約定,或人數、資格不符者計7件,審計室遂分別於110年5月及10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9月底止,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已依契約規定扣罰廠商違約金計207萬餘元;另部分機關採購契約未訂定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等罰則規定,亦已研擬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採購契約範本等改善措施,嗣後將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