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稅籍清查作業未臻覈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北市使用牌照稅宣導手冊
新北市使用牌照稅宣導手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110年度使用牌照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徵課作業,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案件適用稅率與規定未符或未依實際用途核課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補徵使用牌照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計5,002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同法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另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依房屋現值3%課徵。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110年度使用牌照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徵課作業,核有部分已註銷牌照之車輛及逾期未完稅之車輛,仍有路邊停車或行駛於道路,稅捐處未依規定處以罰鍰;部分適用田賦優惠之土地,卻供作住宅、批發零售、倉儲、製造業、休閒設施等商業用途使用;部分房屋以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仍有出租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或未合法登記工廠使用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9月底止,稅捐處已完成清查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另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相關罰鍰1,211件、金額536萬餘元;補徵地價稅470件、金額1,962萬餘元,房屋稅455件、金額2,503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