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下稱市政府)辦理轄內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市政府未配合中央法規修正自治要點,俾據以辦理課後照顧班之視導、稽查、訪視或考核,督導機制未臻周妥,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以健全課後照顧服務視導及稽查業務,落實保障兒童課後照顧權益。
審計室指出,市政府轄內有蘭潭國民小學等19所國民小學成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該府為加強對各校課後照顧服務業務視導稽查,於98年6月間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下稱資格標準)規定,修正「嘉義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下稱設置要點),督導課後照顧服務實施成效,並針對執行困難研議解決策略。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上開設置要點僅規範委員組織、任務及開會時間,有關實施視導、稽查頻率及各校課後照顧班應配合提供書面報告資料尚無相關規範;另教育部已於101年5月公告施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並於同年8月公告廢止上開資格標準,惟歷經約10年,市政府仍未配合法源依據變更而修正設置要點,俾據以執行課後照顧業務督導及研議改進策略等任務,審計室遂於110年5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於111年4月修正設置要點,增列每年至少辦理1次視導、稽查,及各校課後照顧班應配合提供之書面報告與資料文件內容等規定,並於111年10月25日遴聘委員成立督導小組,以健全課後照顧服務視導及稽查業務機制,落實保障兒童課後照顧權益。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