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地價稅課稅宣導手冊
地價稅課稅宣導手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課徵案件未依實際用途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1,262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0月運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租賃公證資料,與稅務局地價稅稽徵電子資料檔相互勾稽比對結果,發現部分停徵田賦之土地非作農業使用,未依規定課徵地價稅;部分課徵田賦之私有土地作為停車場營業使用,未依規定改課地價稅;部分土地上之建物設有營業扣繳單位、或租賃公證資料等,其地價稅仍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等情形,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1年5月完成清查工作及釐正稅籍資料,依法改課補徵地價稅2,678件,金額1,262萬餘元,並將持續加強辦理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