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辦理房屋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屏東縣房屋稅宣導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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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下稱財稅局)辦理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間有房屋未設立稅籍或未依實際情形課稅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依法改課(補徵)房屋稅123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7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財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每年辦理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屏東縣轄內部分附著於土地之房屋建物,未設立房屋稅籍;部分房屋供診所、露營區住宿等使用,未按非住家用稅率計徵課稅;部分房屋為營業登記處所,惟全部以住家用稅率計徵課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財稅局查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11年8月完成清查工作及釐正稅籍資料,依法改課(補徵)房屋稅計51筆、123萬餘元,並持續加強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掌握稅源及防杜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務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