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水銀路燈落日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所路燈汰換為LED節能燈具後電費仍以水銀燈具計價,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協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逐一勘查確認路燈使用狀況,依實際燈具類別申請用電變更,或洽請廠商汰換,節省電費支出,落實政府綠能政策。
審計室指出,台電公司電價表所定公用LED路燈(含獲節能標章之其他燈具)每瓦每月0.355元(每燈為40瓦,每燈每月電費約14.20元),一般路燈(水銀燈、高壓納燈及其他燈具)每燈每月自46.37元起計價(逾100瓦者,每超出100瓦加價37.405元)。又依經濟部於104年間訂定之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第3點,自106年起禁止使用水銀燈作為路燈光源。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經管公有路燈約11萬餘盞,其中約63%使用水銀燈具,嘉義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爰依落日計畫作業要點於104、106年間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補助經費3億9,522萬餘元、1億6,761萬餘元,分期分區汰換水銀路燈計68,751盞,並依汰換結果,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變更。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月間查核發現,依台電公司110年10月路燈台帳系統載列,民雄鄉、溪口鄉、新港鄉、六腳鄉、竹崎鄉、梅山鄉及番路鄉等7公所雖已汰換為LED路燈,惟尚有409盞之電費仍以水銀燈具計價,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民雄鄉等7公所已於111年2至9月間協商台電公司逐一勘查確認路燈使用狀況,將不具照明功能且評估無繼續設置必要予以廢止者計63盞;洽請廠商汰換為節能燈具者計146盞;依實際使用燈具類別申請用電變更者計8盞;釐正系統燈具類別者計192盞,每年節省電費支出約25萬元,落實政府綠能政策。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