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湖西鄉鄉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規章與實際辦理情形有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澎湖縣湖西鄉鄉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澎湖縣湖西鄉鄉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澎湖縣湖西鄉公所(下稱湖西鄉公所)為增進鄉有非公用財產之經營效益並避免閒置,訂定鄉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自治條例規範經營權利金每年度收取次數與實際辦理情形有間,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公所業檢討權利金須配合廠商實際營運及資金調度情形繳納為宜,並修正上開自治條例,俾依法管理及維護各方權益。
審計室指出,政府為確保國有財產之充分利用,自92年起持續對國有財產進行實地訪查並執行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計畫等政策,透過列管及活化閒置或低度使用公共設施,減少國家資源浪費,或結合民間力量,協助舊有設施改造活化,讓國家資源發揮應有效能並帶動地區再發展。湖西鄉公所為呼應前揭政策,活化經管之公共設施,避免閒置浪費,於94年3月訂定澎湖縣湖西鄉鄉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1月及111年3月查核發現,湖西鄉公所將其經管之龍門港港區服務中心分別於104及109年間委託廠商經營管理,依其委託經營契約書所載,係1年度分4期繳納經營權利金,核與上開自治條例規範採1年度1次收取之方式未合,審計室遂於109年12月及111年5月函請湖西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公所已檢討權利金須配合廠商實際營運及資金調度情形繳納為宜,並於111年8月3日修正上開自治條例,俾依法管理及維護各方權益。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湖西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