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稽徵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未登記工廠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改課或補徵房屋稅731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非住家用房屋係指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又依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房屋供營業使用者,房屋稅率為其房屋現值3%。
然而,審計室於 110 年 10 月查核發現,新竹縣轄內房屋供未登記工廠使用,房屋稅徵收檔資料營業用面積小於廠房面積;未登記工廠廠房面積達200平方公尺以上查無房屋稅徵收資料或房屋稅籍資料等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情事,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清查上開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截至111年9月底止,已依法改課或補徵房屋稅33筆、金額731萬餘元,稅務局將持續加強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