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下稱財稅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間有未依土地實際使用情形課稅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依法改課(補徵)地價稅603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另依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示,原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又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9條規定,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變更(消滅)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財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每年辦理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工作。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財稅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間有農牧用地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而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卻未清查是否已非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已未作農業使用,卻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改課或恢復徵收地價稅;原作農業用地使用之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共設施完竣,惟尚未改課地價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財稅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11年8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稅籍資料,依法改課(補徵)地價稅計258筆、603萬餘元,並持續加強清查,以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