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於案件偵查終結後,辦理寄送司法警察機關之訴訟文書,係採取紙本方式郵寄,經審計部促請評估檢察機關訴訟文書以電子公文系統交換之可行性。該部已推動檢察機關案件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並於111年7月6日推廣至全國檢察機關。
審計部指出,各檢察機關對被告、告訴人、司法警察機關等告發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等,係採取紙本方式郵寄起訴書等訴訟文書,囿於11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訴訟文書均須以掛號及附郵務送達證方式郵寄,致各檢察機關110年度預算增列郵資7,007萬餘元。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各檢察機關案件偵查終結後,相關訴訟文書須郵寄予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告發人),告知案件偵查結果,惟檢察機關訴訟文書之書類製作系統,與機關電子公文系統並未介接,僅能採取紙本方式郵寄起訴書等訴訟文書。查政府機關(含司法警察機關)均可透過電子公文交換系統交換機關間公文,倘各檢察機關能利用電子公文方式交換該等訴訟文書予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以109年度各地檢署偵查案件終結件數及郵資估算,約可節省郵資逾2千萬元,經函請法務部評估檢察機關訴訟文書以電子公文系統交換之可行性,以增進行政效率並節省公帑。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7月底止,法務部已完成檢察機關案件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自111年1月1日起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及基隆地檢署進行試辦,並陸續於6月22日、28日及7月6日分三梯次推廣至全國檢察機關,將司法文書電子檔透過檢察機關案件公文電子交換辦理,以提升檢察機關案件公文傳遞效率。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法務部
施政主題細項:
司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