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暨所轄各鄉鎮市公所辦理5,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之廠商工地主任、品管及監造人員設置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工程有未足額聘用、違規兼任或資格不符規定等情事,機關未落實公共工程履約管理,經函請新竹縣政府督促改進,已依相關規定檢討廠商責任。
審計室指出,政府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品質要求,已於營造業法、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中,針對工程施工期間承攬廠商聘用至現場執行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工地主任、執行品質管理業務之品管人員,及監造單位派至現場執行業務之監造人員,依工程規模明定相關設置條件或最少聘用人數,且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必須專任,並就該等人員資格,明定應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始得擔任職務之規定。
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暨所轄各鄉鎮市公所106至109年度辦理5,000萬元以上工程計36件,其中工地主任違規兼任其他職務、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未設置工地主任或未具資格者計7件;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未具資格、人數不足或跨越其他標案違規兼職者計9件;監造單位監造人員跨越其他標案違規兼職、未具品管人員資格或人數不足者計13件,機關未落實公共工程履約管理。審計室遂於110年11月函請新竹縣政府督促各主辦機關查明處理及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新竹縣政府已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逐案檢討承攬廠商或監造單位責任,截至111年8月底止,扣罰金額合計84萬餘元,並督促所屬各機關、學校暨各鄉鎮市公所落實公共工程履約管理,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